知識分享

2016-11-17
環境用藥未經環保署核准不能銷售
環境用藥未經環保署核准不能銷售,小心觸法,罰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

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定,環境用藥未經環保署核准不能銷售。
32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、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,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
33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、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,
不得逾越登記內容,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
前項宣傳方式、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之罰則。
4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,撤銷、廢止其許可證或許可執照,必要時,並得勒令停工、停業或歇業:
一、違反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第一項、第十七條第一項、第十八條第一項 、第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。
二、違反依第二十六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環境用藥貯存或置放之數量、地點 、使用藥劑種類、人員安全防護設備、污染防治措施之管理規定。
三、違反依第二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運作申請、使用數量限制、紀錄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。
四、違反依第三十條所定辦法有關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申請、試驗場所物理性及生物性防護緊急應變、紀錄及紀錄保存、紀錄提報之管理規定 。
五、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、檢測人員、在職訓練、技術評鑑、盲樣測試、檢測方法、品質管制事項、品質系統基本規範、檢測報告簽署、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管理規定。
六、違反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,未依期限收回市售品列冊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
以下為分享自中時電子報中,因未經環保署核准販賣環境用藥,而挨罰6萬元。​

網拍日本防蚊掛片 挨罰6萬元
中時電子報作者張立勳╱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61115日 上午

中國時報【張立勳╱新北報導】
新北李小姐到日本旅遊,順手帶了幾個當地熱銷的Hello Kitty可愛造型防蚊掛片,回台灣後在知名拍賣網站販售,賺取每個150元價差,民眾檢舉後,
環保局依違反《環境用藥管理法》規定,勒令下架並開罰6萬元。
多數民眾知道不能在網路上拍賣食用藥品,卻誤以為驅蚊、滅蟑等防蟲藥非食用藥物,不會直接碰觸人體,不必申請就可網拍,可愛造型的防蚊掛片、驅蟲香精甚至被賣家分類為「裝飾品」,今年以來環保局已查獲13件違法網拍案件。
環保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長白添富表示,不少民眾不曉得環境用藥未經環保署核准不能銷售,特別是許多旅客或交通服務人員,喜歡從國外攜帶少量環境用藥回國,但依法不得販售只能自用。
他說,若要販賣私自從國外帶回的環境用藥,應依規定取得環保署核發的輸入及販賣許可後,才能在網路、媒體等平台刊登廣告銷售,違反者可裁處6萬至30萬元罰款。
除了網路通路,環保局也至各大賣場、零售商行及藥局,對市售環境用藥標示和標榜「天然物質」製成的環境防蟲商品查核,今年截至10月共稽查1500件商品,分別查獲20件過期劣質環境用藥及6件未經環保署認可的天然防蟲違法商品。
白添富也提醒,民眾選購防蟲商品,應注意有效日期,包裝上必須標示「
環署衛製字號」或是「環署衛輸字號」,天然物質用於環境防蟲類的商品,則要有「環衛藥防蟲字號」標示,否則都屬違法商品。


環境用藥未經環保署核准不能銷售,小心觸法,罰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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